[信息] 圣安地列斯州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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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日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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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安地列斯州消防法 2023年
目录
  • 前言:政策以及准则
  • 条款 1.火灾预防与应急计划
  • 条款 2.灾害抢救
  • 条款 3.调查与鉴定
  • 条款 4.既有建筑施工要求
  • 条款 5.吸烟禁令
  • 条款 6.建筑消防服务与系统
  • 条款 7.安全通道
  • 条款 8.明火使用
  • 条款 9.危险品总则
  • 条款 10.执法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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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前言: 政策以及准则

目的
为预防火灾、抢救灾害及紧急救护,以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生命财产,特制定本法。

引用
为了方便查找条款,请根据以下查阅程序对圣安地列斯州消防法进行阅读,下面列举出来:
“ 缩写代码 FCX - XX。 例如: FC1-01 或 FC10-01 ”

逗号 "," 以区隔条号。
减号 "-" 表示连续之条号区间。
句点 "。" 表示有"之" 的条号。

定义
“负责人”本法所称负责人系指依法令或契约对各该场所有实际支配管理权者;其所属法人者为其负责人。
“平民”是指执法人员、国民警卫队、负责人以外的人.
“执法人员”是执行本法案之人员。执行消防法之人员为州消防警察办公室与州各自治体下属之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在设立消防部门之地区,主管机关为地区消防局。例如洛圣都消防局负责主管洛圣都市与洛圣都郡消防安全。
“武器”是用来形容任何人利用或打算使用其来造成伤害或威胁。无论其是否受到管制或者规范,只要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都是属于武器的范畴。
“MDC”是指执法人员的移动数据库,可以用于查询犯罪以及对个人身份进行识别。
“设施”各地区消防车辆、装备及其人力配置标准,由该地区主管机关定之。
“未定义术语”如果术语未通过本节授权的方法定义,则此类术语应具有通常被接受的含义,如上下文所暗示的含义。未定义术语应被视为拥有通常且被接受的含义。例如“公民”“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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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第一节: 火灾预防与应急计划


(1)01.范围
1. 突发事件的报告、应急响应力量的协调、应急预案以及管理或响应突发事件的程序都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1)02.紧急响应通知
1. 如果财产发生意外火灾,业主或住户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此类情况。
2. 激活火警信号后,员工或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消防部门。
3. 任何人不得通过口头或书面指示要求延迟向消防部门报告火灾。
4. 管理、控制或掌管任何公立、私立或教区学校的每个人和公职人员,在发现火情时,均应发出火警信号。


(1)03.应急计划
1. 任何场所之负责人应制定一个应急计划以备紧急情况发生,如果在建筑物中检测到意外火灾或火灾警报被激活,则应实施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应包含下列元素:
  • 安全通道
  • 疏散途径
  • 紧急设备之使用
  • 员工职责
  • 自救要素
  • 应急电源的启用
  • 避难区

(1)04.应急疏散演习
1. 主管机关为场所工作人员和住户评估他们执行紧急疏散程序的效率和有效性而进行的小规模演习,演习应当在不影响该场所之正常运转的基础下进行。

紧急疏散演习应在本节第三条之基础上进行。执法者如需对应急计划提出修改,应以负责人所提供之应急计划为基础。


(1)05.紧急疏散演习
1. 符合第(1).03至(1).04节的紧急消防和疏散演习计划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如果该场所之应急计划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疏散计划,或消防法之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应按照批准的计划在主管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此类演习不得替代(1).04 节要求的消防和疏散演习。应与地方当局合作设计演习。当该应急计划执行时,需完全模拟现实之紧急情况标准进行。

紧急消防和疏散演习包括将住户实际疏散到选定的集合点,并应为住户提供通过所需出口逃生之经验。此类演习并不是只针对于平民及负责人,在该应急计划执行之时,当地主管机关应立即响应至现场。


(1)06.频率
1. 负责人应按照(1).05中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演习。
2. 不同的场所演习频率亦为不同:
学校、车辆改装厂、加油站等每月应举行不少于两次的紧急疏散演习
酒吧、餐厅等场所每月应举行不少于一次的紧急疏散演习,同时,主管机关有权对其产业展开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


(1)07.记录保存
1. 场所在每次紧急疏散演习后应前往当地主管部门之网站对该次演练记录进行保存,需包含以下信息:
  • 进行演习的人员身份;
  • 日期和时间;
  • 模拟特殊条件;
  • 员工参与;
  • 疏散人数;
  • 天气状况;
  • 遇到的问题;
  • 共计时间。

(1)08.场所员工培训
1. 负责人需在聘用一名员工时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含上述所有之条款的运用。
2. 员工应被告知他们所接触的材料和工艺的火灾危险。应指导每位员工在履行其指定职责时采取适当的防火程序。
3. 员工应熟悉火警和疏散信号、在警报或紧急情况下分配给他们的职责、疏散路线、避难区、外部集结区和疏散程序。
4. 员工应接受培训以了解手提式灭火器或其他手动灭火设备的位置和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安全和正确使用所需的防护服或设备。

(1)09.火灾预防措施的施行与计划
负责人应该在将设备或者场所投入使用或者利用设备或者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之前做好火灾预防措施并制定好相应的计划。如果有需要消防部门协助的情况下,按照既定程序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相应之许可。若当地消防部门并未开设相应子部门进行审核,则需要将向州消防执法部门进行申请。负责人应当根据当地消防部门火灾预防策略之需要认真填写必须申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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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第二节: 灾害抢救
  • (2)01.灾害期间指挥及定义
    1. 主管机关应设救灾救护指挥中心,以统筹消防事件指挥、调度、管制及联系救灾、救护相关事宜。
    2. 消防事件是指诸如紧急救护、抢救火灾、搜索救援、天然灾害、空难、矿难、森林火灾、车祸等多个消防单位响应之现场,为消防事件。
    3. 在大型或者特大型紧急服务事件以及应急灾害救援事件中,消防部门在现场的最高负责人拥有对事件的最高指挥权。有权引用本法律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调度或者指挥其他政府部门以及执法部门的权力。
    4. 消防事件指挥人员,是指一场消防事件中的当地主管部门之监督组及以上级别成员。若该消防事件之指挥人员不为监督组以及以上级别成员,则其无权执行本节所有适用条款。

    (2)02.消防栓
    1. 为消防需要,主管部门应会同自来水之事业机构选定适当地点,设置消防栓。所需费用由主管部门所属之自治体酌予补助:其保养、维护由自治体负责。
    2. 任何公民以及组织均有向当地消防部门以及州消防部门报告消防栓损坏之义务。一旦发现消防栓损坏以及其附属设施之破坏时,有及时向地方消防部门或者负责维护消防栓之义务。任何公民不得出于非消防部门要求之原因擅自破坏、限制消防栓、破坏消防栓以及其附属设施之使用,以及其他被圣安地列斯州司法部门以及消防部门定义为利用消防栓出于非消防目的之应用。

    (2)03.救护损害
    1. 消防人员在执行紧急救护、抢救火灾等消防事件时,不得对公民之土地、建筑物、车辆及其他物品,进行非进入、使用、损坏或限制其使用之行为。因故不能达紧急救护及抢救之目的时,准许进入、使用、损坏或限制其使用。在救护过程中,若公民行使权利期间以及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阻挠消防人员履行职务,导致救护对象因故加剧可能之伤害或者其他损失时,消防人员无需担负任何责任,相关责任应当由当时引发损失的公民或者执法人员负责。
    2. 公民因上述情况所导致土地、建筑物、车辆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损坏或限制使用,致其财产遭受特别牺牲之损失时,可以向当地的政府部门请求补偿。
    3. 公民可以拒绝消防人员主动向其提供任何的医疗服务以及消防服务,除非已经公民已经有自身生命安全之迫切威胁或者影响到其他公民之生命以及财产安全时,消防人员方可主动介入而受到本法例之保护。

    (2)04.紧急事件与应急现场的封锁与调度
    1. 消防事件之指挥人员,对紧急事件周边,可划定警戒区或者封锁区,可限制人车进入,并根据本法例获得必要之权利疏散或强制疏散区内人车。在必要的情况下(此情况特指有污染物、辐射物等有传染或者污染风险的危化品或者其他类型物品泄漏之情形),可以要求执法部门使用强制手段驱逐或者限制区域内人员行动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 消防事件之指挥人员,对紧急事件过程中,需要使用附近各种水源,并有权要求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自治体下属紧急服务部门响应至该现场以执行紧急服务部门之职责。
    3. 消防事件之指挥人员,对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在认定有截断电源、瓦斯等能源管道或者其他特殊运输通道之必要时,可以通知并强制要求各该管事业机构执行之。

    (2)05.指挥中心设立与指挥链的安排
    1. 指挥中心是一场消防事件中,紧急服务事件指挥人员认为有必要设立并能够为主管机关提供行动、指挥的和资源调配的临时部门。
    2. 指挥中心的位置和通道应经消防法之执法人员批准。
    3. 消防指挥中心应通过位于消防指挥中心门上的“消防指挥中心”字样或其他永久性易见标志加以识别。例如主管机关之旗帜。
    4. 消防指挥中心应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并设立足够先进的指挥设备。
    5. 消防事件指挥之流程应当由按消防部门主管、消防部门之执法人员、消防部门职员、以及其它执法人员与平民,优先级由先至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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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第三节: 调查与鉴定
  • (3)01.消防相关调查处理
    1. 各自治体下属之主管机关,为调查、鉴定火灾原因,被批准派员进入有关场所勘查及采取、保存相关证物并向案件关联人员查询。
    2. 现场在未开展调查鉴定前,主管机关应保持现场完整,必要时可以由消防部门职员或者其他执法部门职员封锁。
    3. 消防部门之执法人员以及州消防执法部门有权利开展针对具有潜在威胁或者有潜在火灾风险区域之调查工作,有义务针对火灾风险高发区域开展高密度巡查工作。
    4. 消防部门之执法人员以及州消防执法部门有权利针对火灾案件之定义开展调查工作并确定成因。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向公众开放案件查询之通道。

    (3)02.专案组设立
    1. 若出现主管机构无法独立完成调查并确明原因之案件。主管机构被允许聘请学者专家辅助履行职务,与州消防警察办公室共同设立专案组,调查、鉴定火灾原因;其人选由主管机构与所属自治体共定之。

    (3)03.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
    1. 主管机关为调查消防及志愿消防人员因消防事件致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之原因,应聘请相关机关(例如洛圣都警察局)、团体代表、学者专家及主管机构代表,组成灾害事故调查会(以下简称调查会)。
    2. 调查会应制作事故原因调查报告,提出灾害抢救改善建议事项及追踪改善建议事项之执行。
    3. 调查会为执行业务所需,得向有关机关调阅或要求法人、团体、个人提供资料或文件。调阅之资料或文件业经司法机关先为调取时,应由其叙明理由,并提供复本。如有正当理由无法提出复本者,应提出已被他机关调取之证明。任何无理由调取公民资料或文件之行为均视为违宪之行为。

    (3)04.拒绝配合调查
    1. 如调查过程中需对个人进行搜查,需依照圣安地列斯州刑法第十二节第〇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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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第四节: 既有建筑施工要求
  • (4)01. 范围与意图
    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规范采用前建造的既有建筑物。
    2. 本章之目的是在通过为现有建筑物提供最低建筑要求之方式,为使用现有建筑物的人员提供最低程度的火灾和生命安全。
    3. 负责人可能要求提交所有消防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文件及规划书,以供审查。本规范或规则要求或规定的设计和安装文件应在安装前提交审查和批准,并应证明设计符合本规范和规则的要求。
    4. 消防系统需要按照本章节之规定安装,并接受本规范以及规则中所界定的火灾压力测试。

    (4)02. 建筑规定
    1. 建筑规定需要一栋建筑物需要拥有以下要素之存在。
    • 通过活荷载测试
    • 通过雪荷载测试
    • 通过抗震评估设计程序标准
    • 通过符合无障碍设施测试
    • 不少于一个无障碍建筑物入口
    • 安全通道
    • 紧急响应无线电


    (4)03. 电梯要求
    1. 现有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 在主楼层或建筑物其他楼层之上或之下的运行距离为 25 英尺(7620 毫米)或以上,此目的旨在满足应急人员灭火或救援目的的需要。
    • 在关闭时,应在进场区域有可见的标志,说明:当这些门关闭或处于火灾紧急情况时,请勿使用电梯。


    (4)04. 中庭和室内购物中心
    1. 有盖商场建筑或带中庭的建筑的内部垂直开口应采用耐火等级至少在一小时以上的建材,或在整个建筑中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根据(4)02.建筑规定之要求进行建造。

    (4)05. 烟雾报警器
    1. 如果需要在单个建筑内安装多个烟雾报警器,则烟雾报警器应相互连接,使得一个报警器的激活将激活单个单元中的所有报警器。
    2. 如果安装了无线警报器并且所有警报器都在激活一个警报器时发出声音,则不需要与烟雾警报器的物理互连。在关闭所有中间门的情况下,所有卧室的警报应在背景噪音水平上清晰可闻。
    3. 在为失去行动能力的客户提供服务的设施中,烟雾报警器应从建筑物布线中获得主要电源,前提是此类布线由商业电源提供,并且应配备备用电池。烟雾报警器应电气互连,以便在任何单个烟雾报警器启动时使所有烟雾报警器发出独特的报警信号。此类警报信号应在整个设施内以至少高于环境噪声水平 15 分贝的水平发出。

    (4)06. 基本电气系统
    1. 根据 NFPA 99 的要求,建筑物内应配备符合 NFPA 99的基本电气系统。

    (4)07. 公共广播系统
    1. 1991年1月1日及以后已经或者以后安装了公共广播系统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供1万人以上公共集会使用的,应当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并配备后备电源。

    (4)08. 内外楼梯之标准
    1. 建筑内部楼梯都应使用耐火等级至少不少于 1 小时的墙围起来。如果现有隔板构成楼梯间外壳的一部分,则可以接受状况良好的木板条和石膏代替一小时耐火结构。此类外壳的门应由厚度不小于13/4英寸(44.5 毫米)的相当于实木门的自动关闭门保护。
    2. 外部楼梯应为不可燃或标称厚度不小于 2 英寸(51 毫米)且带有实心踏板和立管的木材。

    (4)09. 防火梯及出口梯装置
    1. 如果坡度不超过 60度,宽度不小于18英寸(457 毫米),踏板宽度不小于 4 英寸(102 毫米),并且它们延伸至地面或设有到达地面的平衡楼梯。打开时应通过最小尺寸为 29 英寸(737 毫米)的开口进入。地坎不得超过地板和平台上方 30 英寸(762 毫米)。
    2. 根据(4)02.之规定,任何建筑物须有安全通道,如需使用防火梯代替安全通道之功能,则需满足下述标准:
    • 服务于 9 人或以下的乘员负荷或单人住宅单元或酒店房间。
    • 建筑物不超过三层。
    • 通道靠近于被指定为紧急出口或救援或阳台的开口。
    • 安装后的设备不会导致使用它的人处于暴露的带电高压导体 12 英尺(3658毫米)范围内。


    (4)10. 出口门要求
    1. 门在打开时不得将所需的楼梯宽度减少超过 6 英寸(152 毫米)。从走廊到房间的门以外的横梁和开口应固定关闭,并应覆盖至少3/4英寸(19 毫米)胶合板或1/2英寸(13 毫米)石膏墙板或等效材料。
    2. 每个出口门口或走廊方向的改变都应标有照明良好的出口标志,其字母高度至少为 5 英寸(127 毫米)。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任何现有的公寓、酒店或汽车旅馆。

    (4)11. 新建筑物之耐火等级
    1. 所有新建筑均应由符合本节中耐火规定的材料。在任何情况下,执法人员都不应强制要求围墙具有超过一小时的耐火结构。

    (4)12. 安全通道标准
    1. 安全通道之建造应符合下属标准:
    • 防火梯可以作为每层楼所需的疏散通道之一。没有能力建造安全通道之设施,执法人员应根据(4)09.进行判断是否满足安全标准。
    • 安全通道的门可以从走廊一侧操作而无需使用任何钥匙、特殊知识。
    • 拥有可从内部操作的窗口。此类窗户在打开时的最小尺寸应为 29 英寸(737 毫米)。


    (4)13. 紧急语音报警系统
    1. 测量的高度超过 150 英尺(45720 毫米)的既有高层建筑均均应配备经批准的紧急语音/警报系统。此类系统应从主管机关指定的位置向不少于所有公共区域提供通信。紧急语音/警报系统可以与烟雾报警系统结合使用,前提是该组合系统已获得圣安地列斯州消防警察办公室之批准和登记。任何通报给指定定区域或楼层的火警信号都需要与楼层其他区域的语音通信。组合系统的设计应允许语音传输覆盖火警信号,且火警信号的终止时间不得少于三分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测量的高度超过 150 英尺(45720 毫米)的既有高层建筑均均应配备符合符合NFPA 13标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供水的所有阀门、泵、水箱、水位和温度、临界气压以及所有喷水灭火系统上的水流开关应由火灾报警系统进行电气监控,本规范要求使用规定要求的火灾报警系统。除非有下列特殊情况出现:
    • 连接所有区域的被动型/机械型自动喷水系统
    • 设置被动与手动喷水系统触发装置在便于人观察与触发装置之位置
    • 密封或锁定在打开位置的商用厨房抽油烟机、喷漆室或浸渍罐之控制阀。
    • 控制消防增压泵发动机燃料供应阀门以及附属设施被其他保护设施保护之区域。
    • 干粉或者雨淋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附属设施保护之区域。

    (4)15. 阻碍消防通道
    1. 条款中所阐述之通道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物体进行阻碍。物品的堆积与存放也同样不应放置于消防通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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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日 22:26


图片第五节:吸烟禁令
  • (5)01.基本规定 吸烟,包括任何形式的携带点燃式烟斗、雪茄、香烟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吸烟用具或材料(包括电子烟),应按照本节规定进行。 任何本章节规定以外之行为均视为非法行为,包括:
    • 在本节或本条例所规定的任何禁止吸烟的区域内吸烟
    • 将任何点燃的烟斗、雪茄、香烟或其他类型的吸烟用具或材料放置或丢弃,或促使他人放置或丢弃等行为所导致的可燃材料或可燃废物燃烧起火,或以其他方式任何方式导致其吸烟用具引起不必要的火灾
    • 在建筑物、结构物或场所内的易燃,可燃或易爆物品旁吸烟
    • 包括在以下场所或建筑物内吸烟:
      1. 地窖和地下室
      2. 公共聚会场所,除非是未包含烟草的水烟或香烟
      3. 展览会或商店等地方,除非是未包含烟草的水烟或香烟
      4. 医院、疗养院、诊所及康复设施和类似的医疗设施等场所(容纳病人、老人和体弱者),应在洛圣都消防局所批准的指定吸烟室内吸烟
      5. 在任何舱壁、码头、干船坞、造船厂、码头或剧院等场所内或附近
      6. 在任何船舶、驳船、渡轮、浮标、水上气垫、帆船 和所有其他类似的浮动船只或设备上吸烟,其中无论是停泊或停靠在码头、船只停靠口岸或造船厂中的海船

    (5)02.“禁止吸烟”标志 当本规范或规定禁止吸烟时,应根据《消防法》或本规范中的其他具体规定,在整个设施或建筑物的批准吸烟区域以外张贴“禁止吸烟”标志,同时所要求的“禁止吸烟”标志的内容、字体、大小和颜色应符合规则,都应该经消防部门之执法部门所规定的样式张贴。

    (5)03.位置 “禁止吸烟” 标志应在完全禁止吸烟的设施或建筑物的所有入口处以及其中储存、处理或使用危险材料的任何区域张贴醒目的标志。在指定区域内所准许吸烟房间或区域内都应设有标志所表明只允许在此指定区域内吸烟

    (5)04.严禁拆除或私自移除标志 “禁止吸烟”的标志不得私自移除、遮盖或导致其变得难以辨认

    (5)05.遵守“禁止吸烟”的标志 在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处所或其部分,根据本守则或规则等出于消防安全为目的所张贴的“禁止吸烟”张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吸烟、丢弃或存放任何燃烧物质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5)06.烟灰缸 在允许吸烟的地方,应在适当的位置提供合适的不易燃烧的烟灰缸或容器

    (5)07.非烟草水烟场所 合法经营的非烟草水烟设施内吸食非烟草产品需要此类设施的设计、安装、运营和维护,具体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 监管 非烟草水烟场所涉及的易燃、可燃固体,液体和气体材料储存,应当由持有合格证的人员全程监管。同时非烟草水烟场所涉及的易燃、可燃固体,液体和气体材料的使用或加工都应在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或团体的监督下进行
    • 使用木炭或其他材料所制作的吸烟用具 如果吸烟用具需要使用点燃的木炭或任何其他固体或液体等易燃或可燃材料点燃使用时,则应按照本节和规则进行储存、处理和使用:
      1. 吸烟用具 吸烟用具应遵守规则中规定的安全措施,以尽量减少与此类用具相关的火灾风险
      2. 木炭的存储 木炭的储存方式应与法规规则中所规定的用于商业烹饪操作的固体燃料相同。 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的储存应符合本规范或规则中的要求
      3. 木炭和其他材料的制备、处理和处置 木炭的准备应符合建筑规范的通风或室外的封闭式固定炉或烤箱制作。同时在由电气元件加热时应该在通风的认可容器中进行,或是在拥有认可的通风系统房间中进行,具体如本规则中所述。点燃的木炭和灰烬、煤渣及其他火灾碎片和其他可燃废物应按照法规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和处置,以尽量减少火灾风险
      4. 手提式灭火器 除了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外,在木炭制备区和每个非吸烟区的非烟草水烟设施中,还应提供和维护至少为 5-B 级的便携式灭火器
      5. 装饰品 非烟草水烟设施的装饰品应符合防火规范和规则所规定的阻燃性
    • 危险环境以及具潜在威胁环境的特殊规定 消防部门之执法人员以及危险环境之工作人员可以在任何地点禁止、阻止点燃的火柴、香烟(包括电子烟)、雪茄或其他燃烧物质进入危险环境,比如有明显可燃性的区域:干燥的草丛/灌木丛/树林/树木下侧、燃油泄漏区域、加油站附近等。但需要认定此类活动会因周围环境条件而造成不应有的火灾危险或者产生潜在的安全威胁后,方可即时根据本法例暂时限制其人员之行动。在必要时,消防部门之执法人员可根据本法例引用 第十节 执法与制裁 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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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第六节: 建筑消防服务和系统
  • (6)01.范围
    1. 本章的规定应规定需要消防和生命安全系统的设施,并应适用于所有消防和生命安全系统的设计、安装、检查、操作、测试和维护。

    (6)02.施工文件
    1. 主管机关有权要求所有设施内所有消防和生命安全系统的施工文件,并需为任何消防和生命安全系统的安装、修复或改造颁发许可证。消防和生命安全系统的施工文件应在安装前提交审查和批准。

    2. 在请求最终批准安装之前,如果消防法规官员有要求,安装承包商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声明中需说明消防或生命安全系统已按照批准的计划安装,并已按照制造商的规格和适当的安装标准完成测试。应注明与设计标准的任何偏差,并应将此类偏差的批准副本附在书面声明中。

    (6)03.消防和生命安全系统
    1. 消防和生命安全系统的安装需按照第四节:既有建筑施工要求中所阐述之内容进行安装。
    2. 禁止具有生命安全、消防设备外观但不具备生命安全、消防功能的设备。

    (6)04.安装验收测试管理
    1. 消防和生命安全系统及其附件应按照安装标准中的规定进行验收测试,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在进行任何验收测试之前,应通知主管机关官员。

    (6)05.检查、测试和维护
    1. 消防和生命安全系统应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如有缺陷则应更换或维修。所有火警系统、火灾探测系统、自动洒水器或灭火系统、通信系统以及第四节:既有建筑施工要求中所要求的所有其他设备、材料或系统均应根据本法案始终保持可操作状态。一旦此类设备、材料或系统的防火性能受到破坏或减弱,应立即采取行动以影响将此类设备材料或系统重建至其原始正常和运行状态。
    2. 执法人员在进行测试和维修时,应咨询设施管理人员,以免对设施的正常运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3. 消防泵、驱动器和控制器应进行保护,以免因爆炸、火灾、洪水、地震、啮齿动物、昆虫、风暴、冰冻、故意破坏和其他不利条件造成的损坏而可能中断服务。

    (6)06.灭火器的安装
    1. 总重量不超过 40 磅(18 千克)的便携式灭火器的安装应使其顶部距离地面不超过 5 英尺(1524 毫米)。
    2. 总重量超过 40 磅(18 千克)的便携式灭火器的安装应使其顶部距离地面不超过 3.5 英尺(1067 毫米)。
    3. 便携式灭火器应放置在显眼的位置,以便随时取用并立即可用。这些位置应沿着正常的行进路径,除非主管机关确定存放于该位置所造成的危险使其安放需要远离正常的行进路径放置。
    4. 手提式灭火器不应被遮挡或遮挡。在无法完全避免视觉障碍的房间或区域,应提供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方法。

    (6)07.烹饪设施的保护
    1. 涉及固体燃料或植物或动物油脂的烹饪设备应根据(6)06.所述要求提供额外便携式灭火器保护。以应对可能因可燃烹饪介质(植物或动物油和脂肪)引起火灾的危险。

    (6)08.危化物质存储设施以及危化品经营场所的管理
    1. 根据 NFPA 30 的要求,危化物质储存设施的持有者需要根据 NFPA 704 规定为危化品储蓄设备挂上明显的化学品指示标识。同时,设施之工作人员均需经过相关操作训练并通过消防部门之资格认定人员的认证。以应对危化物质存放设施的高危操作环境和不稳定的环境因素。在必要时,消防部门之执法人员应当视乎环境评估以及操作水平关停设施。
    2. 设施之工作人员应该尽量避免市民长时间逗留在危化物质存放设施中并在必要时让他们离开危险区域。必要时可以立即求助执法部门要求人员离开。同时,消防部门之执法人员有权针对长时间停留设施或者在设施中违规操作的人员进行相应之调查以防止袭击活动之发生。
    3. 设施之工作人员有权对任何在危化物质存储设施以及危化品经营场所内违反危化物品存放设施规定的任何人员进行驱逐并向执法单位寻求帮助。同时,消防部门之执法人员可根据本法例针对违反规定之人员开展相应之调查以防止恶性事件之发生。可以追究到具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加油站内及边缘10公尺范围内使用未经消防部门认定为可在特定环境下专用的无线通讯工具、在加油站内及边缘20公尺范围内使用烟火类产品、在加油站内及边缘5公尺范围内不服从工作人员指引、在已标记为危化物质设施内及边缘5公尺内违反该设施安全标示内容。
    4. 设施之工作人员有义务在储存设施以及其发生意外泄漏时及时执行损害管制措施,包括采用抛掷吸收围栏类物品、消防毯,使用灭火器以及喷淋装置等消防措施及时保护危化物质存储装置,并立即通知消防部门前往处理。任何人员不得阻挠设施之工作人员采取必要手段执行损害管制措施。消防部门之执法人员有义务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调查事故起因并在必要时向公众公开案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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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日 22:27


图片第七节:安全通道
  • (7)01.最低要求
    1. 将出口数量或疏散通道容量减少到低于本规范要求的方式改造建筑物或构筑物是非法的。
    2. 搭建临时建筑或者进行天台改造及露天建筑物时未能按照此规范要求进行即属违法。
    3. 临时建筑以及安全出口具体要求已于本节进行定义。

    (7)02.安全通道
    1. 安全通道从建筑物或结构的任何部分到达公共道路的垂直和水平出口的连续且畅通无阻的路径,安全通道的天花板高度应在已完工地板上方不少于7英尺 (2286 毫米)。
    2. 安全通道的流通路径应具有防滑表面。
    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用作设施之安全通道的组成部分。
    4. 任何载客量为501至1,000人的空间都应提供三个出口或出口通道。任何载客量超过1,000人的空间都应提供四个出口或出口通道。

    (7)03.阻碍安全通道
    1. 安全通道的流通路径上存放有高度超过3英尺的物品。
    2. 任何人或者任何人使用任何手段故意以任何方式阻碍在安全通道的流通路径上。

    (7)04.多租户公寓安全通道
    1. 如果一个以上的租户占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任何一层,则每个租户空间、居住单元和睡眠单元都应提供通往所需出口的通道,而无需穿过相邻的租户空间、居住单元和睡眠单元。

    (7)05.临时建筑的定义
    1. 临时建筑泛指公民在个人土地或者建筑物上临时或者额外增加或者房屋/土地改造的建筑物,而建筑物未经任何消防部门的审批与登记。
    2. 当临时建筑满足以下条件后,则无需受到此法例影响:
    • 该临时建筑属于政府部门出于合理需求并预先知会后临时搭建
    • 该临时建筑主结构并未使用任何建筑结构材料(如木材、钢铁等建筑材料)
    • 该临时建筑使用目的以及搭建结构被当地消防部门之火灾预防部门认定为无需申报
    • 该临时建筑影响体积小于当地消防部门规定且未阻碍任何消防通道或者违反消防法的任何条款
    • 其他被当地消防部门认定为有效的特殊情况

    3. 公民拥有搭建临时建筑的权利。但在搭建工作开展之前,公民需向当地消防部门之火灾预防部门申请搭建许可,并按当地消防部门之要求及防灾策略完成申报并获得许可。

    (7)06.违规临时建筑的定义
    1. 违规临时建筑通常指以下几种类型的临时建筑:
    • 未按照当地消防部门引导或者防灾政策搭建的临时建筑
    • 未及时向当地消防部门申报的临时建筑
    • 超过使用年限且未能及时重新申报的临时建筑
    • 违规扩建影响当地消防部门防灾策略或者增加消防隐患的临时建筑
    • 其他被当地消防部门认定为违规临时建筑之情形

    2. 搭建违规临时建筑之公民必须在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或者引导下顺利完成建筑申报。如果临时建筑不能通过当地消防部门的申报,则需要在当地消防部门的引导下立即拆除临时建筑。消防部门之执法人员有权利针对违规临时建筑的搭建行为开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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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日 22:27


图片第八节:明火使用
  • (8)01. 基本规定 严禁以任何方式直接滥用或者间接使用明火。 此规则的例外情况如下:
    • 有消防以及安全措施的便携式户外烧烤区域
    • 公民在家中使用有安全机制或者防护措施的煤气炉或者其他涉及明火的家用工具
    • 在由公园和娱乐部允许的城市公园中所提供的及位于城市公园内的设备中所进行的户外非商业烧烤火源
    • 与法律、规则或法规要求的个人或团体与消防队培训或其他培训、训练有关的火源
    • 批准用于与电视、电影、戏剧和其他娱乐制作相关的特殊效果所产生的明火
    • 在建筑工地所进行的明火作业(遵守操作守则以及消防法即可)
    • 其他被当地消防部门认定为合法使用明火之特殊情形


    (8)02. 授权 在获得具有监管权限的机构、财产所有者和其他必要批准的事先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点燃、建造、维护或使用明火,并且仅当这种明火的维护符合此类明火的所有条件时才可以被点燃。消防部门之职员可以在要求人员禁止点燃、建造、维持或使用明火,只要确定这种明火会因以下条件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是威胁到周围的环境。

    (8)03. 监护 当使用明火时,必须留守在一旁知道明火或者工具被扑灭。 周边至少需要一个符合最低要求为 4-A 等级的便携式灭火器或其他经批准的现场灭火设备,例如经批准的供水系统软管,同时所有灭火装置都应可供立即使用。

    (8)04. 便携式户外烧烤 木炭、电力、液化石油气和管道天然气燃料便携式户外烧烤炉可以按照本节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 常规 燃烧木炭、以电力为动力、以液化石油气容器或管道天然气为燃料的便携式户外烧烤炉,可在符合本节和规则要求的任何住宅场所内储存和使用。燃烧木炭、以电力为动力或以管道天然气为燃料的便携式户外烧烤炉可以在符合本节和规则要求的任何其他场所储存和使用。固定式户外烤架和其他户外烹饪设备应按照建筑和机械规范安装,并按照本节操作和维护
    • 户外烤炉区域 外烤炉区域 户外烧烤区域不可以超过 20 平方英尺(2 平方米)
    • 允许的距离 便携式户外烧烤炉不可以被存放在距离可燃废物,可燃物及任何可然的建筑表面的 10 英尺(3.048M)范围内,这些中包括可燃屋顶和可燃桌椅等。在距离便携式烧烤炉最大可行范围 10 英尺(3.048M)以外的门,窗户以及建筑物出口都应该保持关闭。出入口的大门应时刻保持关闭,即使是刚刚通过这扇大门
    • 灭火设备 要求一个可以连接到供水系统的花园使用软管或是至少一个符合最低 4-A 等级要求的便携式灭火器, 这些灭火设备都应为所有的户外烧烤设备提供,同时需要保证在使用烧烤炉时,此类灭火设备都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8)05. 用于移除涂装的火炬 使用火炬或任何其他产生火焰的设备清除建筑物、结构或场所内或上的油漆是非法的。但是可以使用除明火装置之外的发热装置来进行油漆去除。同时使用该发热装置去除油漆的人员应在使用该装置后留在进行除漆操作的地点进行不少于1小时的消防值班

    (8)06.照明与警示火焰 明火装置,例如灯笼或煤油道路照明弹等,不得在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内操作或用作指引和标记
    • 例外: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照明和照明弹等物品需严格按照使用手册和实际情况使用


    (8)07.便携式有燃料的明火装置 此类以易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为燃料的便携式明火装置在未使用或刚刚结束燃烧后必须时刻保持关闭。同时使用时必须时刻与任何形式的可燃物保持距离的同时,必须避免两者接触

    (8)08.滥用明火的情形
    • 在无保护措施的可燃物附近违规使用明火或者可以产生明火的工具
    • 在已经禁止使用明火的区域附近(如:明确不准用火的森林、加油站等)使用明火或者滥用明火
    • 在需要使用明火的区域未设置任何消防设备或者措施未达到当地消防部门对该用途使用之标准
    • 在明火作业过程中违反工作守则或者安全手册
    • 在森林保护区撒下火种或者滥用明火
    • 其他被当地消防部门认定为滥用明火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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