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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危险品总则
发表于 : 2023年5月2日 22:28
由 圣安地列斯州政府
第九节: 危险品总则
- (9)01.范围
1. 与危险物质的储存、分配、使用和处理有关的危险情况的预防、控制和缓解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9)02.危险材料
1. 危险材料是指本规范中定义的那些化学品或物质。危险材料的定义应适用于所有危险材料,包括本规范其他地方规定的那些材料,可燃液体、低温流体、易爆、易燃(固体、液体或气体)、有机过氧化物(固体或液体)、氧化剂(固体或液体)、氧化性气体、自燃(固体、液体或气体)、不稳定(反应性)物质(固体、液体或气体)或与水反应的物质(固体或液体)等都将被归纳为危险材料。
2. 与半导体制造相关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其在健康、易燃性或不稳定性方面的危险等级为NFPA 704的 3 级或 4 级,并且直接用于研究、实验室或生产过程的物品均适用于该规范。
3. 能够对人体造成巨大生理伤害的元素、化合物或元素或化合物或两者的混合物。接触人员能够发生急性或慢性健康影响的物品。
(9)03.危险材料的存放
1. 危险材料应存放于高于 15 psig (103 kPa) 的压力下运行的密闭椭圆形容器内,无论其状态为运输与否。
2. 用于输送剧毒、有毒或高挥发性腐蚀性液体和气体的容器应全部采用焊接、螺纹或法兰连接,如果材料是气体,则位于通风外壳内的连接除外,或者采用批准的排放或排放方法如果材料是液体,则为连接提供密封。
3. 与危险材料的使用、储存或处理相关的设备、机械和所需的检测和报警系统应列出或批准。
(9)04.存放维护
1. 与危险材料相关的设备、机械和所需的检测和报警系统应保持在可操作状态。有缺陷的容器、钢瓶和储罐应停止使用、修理或以销毁的方式处置。有缺陷的设备或机器应停止使用并修理或更换。
2. 90 天未使用的固定储罐应妥善保护或以销毁的方式拆除。此类储罐应具有加注管线、压力表开口和泵连接,以防篡改。排气管线应妥善维护。
3. 容量大于 500 加仑(1893 升)且含有危险物质液体的常压储罐应配备液位限制控制装置或其他经批准的装置以防止储罐溢出。
4. 销毁由当地主管机关进行。
(9)05.存放处消防设施安装
1. 在存放维护危险品处,需严格遵守条款4与条款6中所阐述内容安装消防安全设施。
(9)06.释放有害物质
1. 不得将任何数量的有害物质排放到下水道、雨水渠、沟渠、排水渠、小溪、溪流、河流、湖泊或潮汐水道或地面、人行道、街道、公路或大气中。
(9)07.危险识别标志
1. 针对所含特定材料指定的可见危险识别标志应放置在固定容器和地上储罐上,以及存储、分配、使用或处理危险材料的位置的入口处数量需要许可证,并在消防法规官员指定的特定入口和位置。
(9)08.安全系统设计
1. 消防安全系统应适合预期用途,并应由胜任此类设计的人员设计。控制措施应设计成防止材料在预定时间、速率或路径之外进入或离开过程或反应系统。当自动控制失效可能导致危险情况或反应时,手动控制应当是保障安全的最后一步。
(9)09.紧急隔离
1. 当危险品发生泄漏时,应迅速将一平方公里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并立刻通知当地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则应当按照条款2之内容展开抢救。
(9)10.危化品转移过程的安全措施
1.危化品转移开始前应当事先向当地消防部门申报并告知其运输路线。如果运输物品中包含高挥发性、高毒性、高可燃性等化学性质活泼的化学物质则需要事先向当地消防部门与执法部门申报审批并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2.危化品转移时,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破坏转移设施或者其设施之保护措施。转移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当避免驶入隧道、高密度住宅区等影响较大的区域。一旦发生泄漏,应根据 (9)09.紧急隔离 以及其它紧急处置程序处理。
第十节:执法和制裁
发表于 : 2023年5月2日 22:28
由 圣安地列斯州政府
第十节: 执法和制裁
- (10)01. 制裁范围 — 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本规范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个人或企业实施以下制裁:
- 民事罚款
民事处罚或民事罚款是财政部实施的经济制裁,作为因违反本准则而造成的不当行为的赔偿。 在收到民事罚款后,企业有七天的时间支付罚款。单项指控罚款不得低于2500元,同时也不应当高于5000元。
- 停业令
停业令是对个人或企业的禁令,禁止该个人或企业继续开展业务(活动)
- 监禁
监禁处罚是对个人或者企业负责人限制其人身自由之处罚
(10)02. 制裁管理
本节所述的所有制裁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在州消防局办公室的官方公告中向公众披露。根据州消防警察办公室之判断,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可能会向办公室根据合理理由认为从事违反本准则的经济活动的人员发出合规通知
- 整改通知(正式警告)或制裁通知的管理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提及
- 通知适用的个人或企业以及处所
- 个人或企业所违反的规则或相关法律
- 违规的性质和程度的详细信息
- 需要采取的步骤以及必须采取这些步骤以完全符合任何适用法律的期限
- 由于不遵守整改通知而可能施加的任何处罚
(10)03. 制裁申诉
任何受到本法例第一节所列制裁的个人或产业,可在收到此类制裁后七天内以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向洛圣都消防局纵火反恐科提出上诉
- 纵火反恐科高级调查员以上之阶级成员,在考虑上诉人反对制裁的陈述后,可以依法确认、修改或取消部分或所有制裁措施
- 如果纵火反恐科高级调查员以上之阶级成员确认或修改全部或部分制裁,上诉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遵守已确认或修改的制裁。不遵守纵火反恐科的最终决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这可能导致如(10)01. 制裁范围中所述的延长制裁。
- 在提交制裁申诉后,所有制裁措施将在申诉期间被暂停
(10)04. 未经许可的商业行为
- 任何企业或个人在没有合法要求和有效的消防证书进行此类活动的情况下开展受监管的经济活动,应处以一万($1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并即刻停止任何类型的商业行为直至获得此类业务行为必要和必须的证书为止。
- 任何企业或其代表在少于或等于一(1)个月的时间内反复犯下上述之罪行者,则应被吊销其消防证书或(永久)停止令
(10)05. 违反消防法的规定
- 任何个人或者企业及代表在进行受监管的商业活动的过程中,违反了开展活动所依据的消防证书的条款、条件时,应处以不低于 3000 美元的民事罚款且不超过 30000 美元的同时,并处以暂停其消防证书或者许可或者撤销其消防证书的处罚。
- 任何个人或者企业及代表在少于或等于一个月的时间内反复犯下上述所述的罪行,则应被吊销其消防证书或考虑永久禁止为其发放消防证书。
- 任何个人或者企业及代表违反消防法内之 第五章、第七章 条款时,应处以不低于 5000 美元且不超过 50000 美元的同时并取消其正在申报的所有消防许可或者相关消防证书。若情节严重,则应被处以不低于 15 分钟,不高于 30 分钟的监禁。
- 任何个人或者企业及代表在少于或等于一个月的时间内反复犯下上述所述的罪行,则应被处以不低于 20 分钟,不高于 45 分钟的监禁。
- 任何个人或者企业及代表违反消防法内 (6)08.危化物质存储设施以及危化品经营场所的管理 条款时,应当处以轻罪处理,仅处以不低于 3000 美元,不高于 30000 美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则应被处以不低于 20 分钟,不高于 45 分钟的监禁。
- 任何个人或者企业及代表在少于或等于一个月的时间内反复犯下上述所述的罪行,则应被处以不低于 30 分钟,不高于 50 分钟的监禁。
- 任何个人或者企业及代表在进行任何活动过程中,违反了关于消防法的其他条款或者内容时,应处以不低于 1000 美元的民事罚款且不超过 40000 美元的同时,并处以暂停其消防证书或者许可或者撤销其消防证书的处罚。若情节严重者,则应被处以不低于 15 分钟,不高于 30 分钟的监禁。
- 任何个人或者企业及代表在少于或等于一个月的时间内反复犯下上述所述的罪行,则应被吊销其消防证书或考虑永久禁止为其发放消防证书。应当处以不低于 3000 美元,不高于 50000 美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则应被处以不低于 20 分钟,不高于 45 分钟的监禁。
(10)06. 未通过商业类型的防火检查
任何在检查过程中不符合消防检查要求的商业行为,应立刻下达停业令,直至个人或者企业持有者发现并将消防部门提出的缺陷得到修正。
(10)07. 逮捕与发起指控
当在一场紧急情况中有违反消防法以至对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者,圣安地列斯州消防警察办公室应立刻将其逮捕并向法院提交指控。
圣安地列斯州消防警察办公室以及当地消防部门之执法人员只有在针对违反消防法者才得结合刑法之内容行使本节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