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安地列斯州宪法
版主: 官方人员
圣安地列斯州宪法
我们,圣安地列斯州的人民,为感谢全能的上帝赐予我们自由和稳定,为永久保存其祝福,特制定本宪法。
本文件作为圣安地列斯州及其所有市、县和社区的管理文件。其目的是明确概述所有政府机构的权力和权限、圣安地列斯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议员和议会的职责以及新法律、政策的落实和创立。宪法是圣安地列斯州所有法律的根本大法。
(( 本宪法不同于法律和其他条文,本文件负责设立圣安地列斯州和乌托邦角色扮演中所有的政府组织的权利、为法庭扮演和合法组织扮演提供导向。 ))
圣安地列斯州宪法
第一章 — 权利法案
第一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追求自由,幸福和快乐的权利。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和保卫自己财产的自由和权利。
第二条 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言论、写作和发表他或她对所有主题的观点,并对滥用这项权利负责。法律不得限制或剥夺言论或新闻自由。
第三条 圣安地列斯州的公权力,在人民的授予下,分为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圣安地列斯州所有公权力来自人民,圣安地列斯州公权力机关必须保护,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幸福。
第四条 司法不得受到媒体,公众,和其他公权力的干涉和影响。任何人和集体不得向司法机关施压和干涉其判断。最高的司法机关为圣安地列斯最高法院,拥有对圣安地列斯州内所有法律的解释权。
第五条 立法议会应五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选举。其成员组成需要由全体人民根据社区进行选举。立法议会的立法不得违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圣安地列斯州宪法。
第六条 最高行政长官为圣安地列斯州州长。州长需由立法议会根据全体人民选举。州长对圣安地列斯州所有行政机关负责。
第七条 每一个年满十八岁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都有投票权利。
第八条 所有的选票都应匿名并保密。
第九条 宪法和所有法律条文不得授予任何个人任何权利。
第十条 所有司法机关人员,包括州,郡,市,地区的司法人员,不得加入任何政党,不得拥有任何政治立场。
圣安地列斯州宪法
第二章 — 圣安地列斯州
第一条 圣安地列斯州是美利坚合众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全国的最高法律。
第二条 州的边界是 1849 年宪法中规定的并根据法规修改的边界。洛圣都市是圣安地列斯州的首府。
第三条 州政府的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负责行使其中一项权力的人员不得行使其他两项权力,除非宪法允许。
第四条 一个行政机构,包括宪法或倡议法所创立的行政机构,无权:
- (a) 在没有上诉法院确定某项法规违宪的情况下,宣布某项法规不可执行,或拒绝执行某项法规,仅因为其被认为违宪;
(b) 宣布某项法规违宪;
(c) 在没有上诉法院确定某项法规违反联邦法律或联邦法规的情况下,宣布某项法规不可执行,或拒绝执行某项法规,仅因为被认为联邦法律或联邦法规禁止执行该法规。
第五条 对州政府提起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在法律规定的法院进行。
圣安地列斯州宪法
第三章 — 行政
第一条 圣安地列斯州的最高行政长官是州长。州长应每四年在同一时间和地点选举为议会成员,并从选举后 1 月 1 日后的星期一开始任职,直至继任者符合资格。州长应为选举人,且在当选州长前 5 年内已成为美国公民且为本州居民。州长不得担任其他公职。州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州长负责管理和运营所有州政府机构。州政府机构是由州宪法设立并由州长运作的部门。州政府机构包含:
- 圣安地列斯州政府
- 圣安地列斯州司法部
第二条 洛圣都郡没有最高行政长官,其管理和运作由民选的洛圣都郡监督委员会进行。郡机构对其郡内居民负责,并其机构领导由其居民通过民选决定。郡机构包括:
- 洛圣都郡治安局
第三条 洛圣都市为圣安地列斯州首府城市。其市长为洛圣都全部市级机构的最高行政长官并负责管理和运营所有下设市行政机关:
- 洛圣都市政府
- 洛圣都警察局
- 洛圣都消防局
- 洛圣都车辆管理局
- 洛圣都道路管理局
第四条 州长可以要求行政官员和机构及其雇员提供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根据州长的权力和职责,大检察长是州的首席法律官员。大检察长有责任确保州的法律得到统一和充分的执行。每当大检察长认为州的任何法律在任何辖区没有得到充分执行时,大检察长就有责任起诉其管辖权内的任何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大检察长拥有地方检察官的所有权力。当公共利益需要时或州长命令时,总检察长应协助任何地方检察官履行职责。
(( 第六条 州政府为NPC组织,玩家不能加入州政府进行扮演。州长为合法组织管理组的组长,由管理员担任。))
圣安地列斯州宪法
第四章 — 司法
第一条 圣安地列斯的司法机关包括圣安地列斯州最高法院,圣安地列斯州上诉法院,以及圣安地列斯州高级法院。
第二条 圣安地列斯最高法院属上诉法院,不属审判法院。圣安地列斯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六名大法官组成,以确保在投票决定时不会出现平票。
第三条 圣安地列斯律师协会是下属于圣安地列斯州司法机关的公共组织。所有拥有圣安地列斯州律师执照但不属于现已法官的律师都属其协会成员。
第四条 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及其法官在司法拘留程序中具有原始管辖权。高等法院的上诉庭在对属于其上诉管辖权范围的案件中,具有对高等法院进行特别救济程序,如权威令状、禁令令状和禁制令状的原始管辖权。高等法院对其他所有案件具有原始管辖权。法院可以对证据、证人的证词和可信性进行任何评论,只要在其意见中认为这对正确判定案件是必要的。
第五条 法院的法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并且在其被选任的任期内不得担任除司法职务或司法职位以外的公共雇佣或公职,但法院的法官可以接受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兼职教学职位,而且该职位不得干扰其正常履行司法职责。法院的审判法官在申报候选资格之前可以通过无薪休假的方式成为其他公职的候选人。接受公职等同于辞去法官职务。
司法官员不得将罚款或费用用于个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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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立法
第一条 本州的立法权归州议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但每个人都拥有倡议权和公民投票权。
第二条 在立法机构的任期内,议员不得在州政府内担任除选举职务以外的任何职务或雇佣。
第三条 试图通过贿赂、承诺奖励、恐吓或其他不诚实手段来影响立法机构成员在其立法职能方面的投票或行动的人,或受其影响的立法机构成员,将被视为犯有重罪。
第四条 立法机构没有权力在服务已经提供或合同已经全部或部分执行后,授予或授权城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向公职人员、公职员工或承包商提供额外的报酬或津贴,也没有权力授权在未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支付对州、城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的索赔。
第五条 (a) 众议院拥有唯一的弹劾权。弹劾案将由参议院审判。除非参议院全体成员在记名投票中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否则不得判决有罪。
(b) 在州范围内选举产生的州官员和州法院法官可能因公职不当行为而受到弹劾。判决只限于免职和禁止在州内担任任何职务,但被判有罪或无罪的人仍然受到根据法律的刑事处罚。
第六条 人民有权追究立法者的责任。为了协助人民行使这一权利,在每次立法机构定期会议召开时,参议院临时主席、众议院议长以及每院的少数党领袖应向其所在的议院报告该议会在本届会议期间的目标和目的,而在每次定期会议结束时,应报告实现这些目标和目的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