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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安地列斯州公共安全官员权利法案 2022

发表于 : 2022年1月28日 22:13
圣安地列斯州政府

圣安地列斯州公共安全官员权利法案 - 2022年
1. 本法案适用于圣安地列斯州所有的公共安全官员。公共安全官员包括洛圣都市警察局(包括洛圣都国际机场警察)、洛圣都郡治安官办公室、圣安地列斯州警、圣安地列斯州消防警察办公室、圣安地列斯州高速巡警、圣安地列斯州狱警和圣州大学洛圣都分校(ULSA)校园警察所雇佣的全职执法人员。本法案的仅在圣安地列斯州境内有效。

2. (a) 除法律规定,或处于执勤状态,或身着制服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禁止或强迫安全官员参加任何政治活动。
(b) 任何人不得禁止安全官员参加选区选举或成为任一选区的理事会成员。

3. 当一名公共安全官员正在接受其指挥官或雇佣部门的调查或审讯,且这一调查或审讯可能造成惩罚措施,那么该审讯应当在本条目中约定的条件下进行。惩罚措施指包括所有可能导致解雇、降职、停职、降薪、检讨、调职在内的行为。
(a) 审讯应当在可接受的时间段进行。最佳时间段是该安全官员的勤务时间,或公共安全官员常规的非睡眠时间段,除非情况紧急,不允许拖延。对于发生在下班时间段的审讯,受审公共安全官员应当获得雇佣部门的补偿,不应被追究因审讯导致的错过工作的责任。
(b) 受调查的公共安全官员有权在审讯开始前得知审讯负责人和所有参与审讯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与阶级。在一场审讯中,最多只有两名审讯人员可以提问。
(c) 受调查的公共安全官员有权在审讯前知晓调查性质。调查按性质可分为刑事调查和行政调查。刑事调查是指对所有可能涉及违反圣安地列斯州刑法或联邦法律行为的调查;行政调查是指对所有可能涉及违反受调查官员所属公共安全部门规章制度行为的调查。
(d) 每次审讯的持续时间应当由事件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决定。受审人员在审讯过程中的基本生理需求应当得到满足。基本生理需求包括饮食、排泄、睡眠、呼吸,以及必要的医疗行为。
(e) 禁止使用侮辱性言语攻击或使用惩罚措施威胁受审讯的公共安全官员。只有在公共安全官员拒绝回答问题或逃避审讯的情况下,才允许告知其不配合行为可能导致的惩罚措施。审讯中不应出现任何出于引诱目的的奖励承诺行为。未经受审人员的许可,所属公共安全部门应确保该人员不受媒体影响,并完全保密其联系方式、住址和照片。
(f) 受审的公共安全官员在胁迫和威胁下做出的陈述均不得用于后续的民事诉讼。本子条目中的内容存在以下例外:
  • (1) 本子条目的内容不得限制受审人员所属公共安全部门在寻求民事制裁的情况下使用其陈述。
  • (2) 本子条目的内容不得限制因纪律处分而引起的陈述。
  • (3) 本子条目的内容不得限制所属公共安全部门在完成已有物证的审查后,以推翻受审官员的证词为目的,在法庭上使用公共安全官员的陈述。
  • (4) 本子条目的内容不得限制在法庭上使用在审讯完成后已故的公共安全官员的陈述。
(g) 可以对公共安全官员的完整审讯录音。受审人员有权在后续审讯前收听这份录音,并获得一份录音的文字记录,除非审讯内容中包含机密信息。受审人员有权携带自己的录音设备以录制整场审讯。
(h) 在审讯前或审讯中,如果可能存在刑事指控,那么受审的公共安全官员有权知晓其宪法权利。
(i) 在审讯的全程中,受审人员有权要求一名与调查无关的代表陪同。这名代表有权对已知信息保密,不应当因其保密行为受到任何惩罚,除非其已知信息包括了犯罪事实。
本条目不适用于在日常勤务过程中的问询,也不适用于完全涉及犯罪行为的审讯。
(j) 任何安全官员都不应受到非常规命令。非常规命令是指不会对条件相似的同部门安全官员下达的命令。

4.(a) 禁止因任何安全官员执行本法案授予权利的行为而采取惩罚措施或威胁手段。本法案仅允许所属公共安全部门要求其安全官员配合调查,并在受调查的安全官员不配合的情况下指控其抗命行为。
(b) 在公共安全官员的实习期结束后,所有部门对其下达的惩罚措施和不升职决定都应当且仅应当基于其表现。公共安全官员有权对这些决定提出行政上诉。
(c) 禁止在没有得到书面通知并告知理由的情况下免去警察局长的职务。执法部门局长有权对这些决定提出行政上诉。
对于本子条目,执法部门局长的合理免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缺乏管理能力、任免机关本身的权力变动等。

5. (a) 任何公共安全官员都不应在违背个人意愿的情况下接受测谎仪测试。拒绝接受测谎的公共安全官员不应因此行为受到任何惩罚措施、不利指控,或负面记录。
(b) 本条目中的“测谎仪”指记录受试者被提问时的应激生理改变的仪器,是一种用于是测试被试者是否说谎的多项描记器,或任何用于检测对象是否撒谎的医学或电子仪器。

6. 禁止要求任何公共安全官员公开其个人财产、收入、收入来源、债务信息、个人及家庭支出的要求或命令,除非该要求得到了法院的许可,或需要相关信息以证实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7. 禁止搜查任何公共安全官员的个人储物柜或储物装置,除非本人在场、本人许可,或得到了一个有效的搜查令。本条目仅适用于该官员所属公共安全部门拥有的储物设施。

8. 在没有其它法案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公共安全部门都不应因其官员佩戴印有美国国旗图案的别针或国旗图案的类似物件而采取惩罚措施,除以下情况:
(a) 佩戴印有美国国旗图案的别针或国旗图案的类似物件违反了现行部门规章制度或条款。
(b) 佩戴印有美国国旗图案的别针或国旗图案的类似物件妨碍了公共安全官员履行其职责,且公共安全官员有权对这一禁令提出行政上诉。